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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