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因提前参加评估或者因跟踪评估、核查评估调整评估等级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按规定公告作废。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因提前参加评估或者因跟踪评估、核查评估调整评估等级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按规定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