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