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