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办公室应当进行核查评估。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
(七)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
(八)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民政部根据核查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