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估办公室应当加强评估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完善评估专家培训制度。根据评估专家使用情况、承担评估工作绩效、职业操守状况、接受培训情况等对评估专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估专家续聘和出库的重要参考。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评估办公室应当加强评估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完善评估专家培训制度。根据评估专家使用情况、承担评估工作绩效、职业操守状况、接受培训情况等对评估专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估专家续聘和出库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