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
(四)评估专家在聘任期内未参与评估工作、连续2次专家评价不合格或者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以评估专家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
(七)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