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

(四)评估专家在聘任期内未参与评估工作、连续2次专家评价不合格或者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以评估专家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

(七)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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