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