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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