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