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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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