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