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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