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等工作完成后,在3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等级建议,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