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等工作完成后,在3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等级建议,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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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