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实地评估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办公室提交实地评估意见。

评估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实地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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