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实地评估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办公室提交实地评估意见。评估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实地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