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办公室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参评社会组织的会员、理事、监事、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了解其社会评价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