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五条评估办公室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参评社会组织的会员、理事、监事、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了解其社会评价情况。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