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专家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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