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专家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