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评估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