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之前,民政部应当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