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将样品交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