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二)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