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二)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四)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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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