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