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