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