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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