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