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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