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