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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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