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三)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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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