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