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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