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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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