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