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