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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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