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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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