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