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