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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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