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