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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