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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