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