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批准单》、合同、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批准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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