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条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

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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