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八条

第四章 乘 车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物品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计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导致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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