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 第十条独立法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第三章 车票销售第十条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