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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