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