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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