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