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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