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