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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