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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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