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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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