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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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