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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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