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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