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定向发行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