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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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