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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